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50700400000060
组织机构代码:75124492-X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金光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月对你公司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年产60万吨高档纸板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该项目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原审批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擅自变更。目前,除60万吨白卡纸(食品级)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于2010年9月8日开工建设,尚未建成外,其余项目已基本建成。
以上事实,有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9月20日《关于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华南环督函〔2010〕105号),2010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年产60万吨高档纸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105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年产60万吨高档纸板项目停止建设,限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重新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新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我部批准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令改正 违法 决定
抄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钦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