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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2010-10-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0-10-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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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21228006475

  组织机构代码:16442523-2

  法定代表人:李军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

  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30万千瓦级“上大压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8月4日《关于〈关于委托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0〕92号)和2010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46号)于2010年9月14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0年9月27日明确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46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9月27日《关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对环法字〔2010〕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说明》(天源热电〔2010〕36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2×30万千瓦级“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2×30万千瓦级“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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