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101011024147
组织机构代码:13222467—1
法定代表人:周永兴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18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500千伏漕泾输变电工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09年12月25日擅自带负荷运行。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7月15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建设项目试运行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我部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于2010年8月6日撤回听证申请但递交了申辩书。你公司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暂缓实施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违法事实造成的原因是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孙桥村12组1227号村民陆月仙无理拒绝拆迁安置补偿谈判;二是该项目负责向上海石化地区、世博会地区以及部分市中心区域供电,如果停止运行将影响上述区域的供电需求和安全。你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我部递交了《关于500千伏漕泾输电线路的补充说明》。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停止运行将影响上海世博会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的申辩意见,我部将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34号)及《签收证明》、你公司2010年8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10年8月6日《撤回听证申请书》、2010年8月6日《申辩书》、2010年8月18日《关于500千伏漕泾输电线路的补充说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0年8月30日《关于上海500千伏漕泾输变电工程有关事宜的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500千伏漕泾输变电工程停止带负荷运行;
(二)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带负荷运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500千伏漕泾输变电工程立即停止带负荷运行将影响上海世博会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故将“责令停止带负荷运行”的处罚缓期至2010年12月25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的问题,并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带负荷运行”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500千伏漕泾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如果超过2010年12月25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带负荷运行”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电磁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