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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2010-08-06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0-08-06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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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22200001111

  组织机构代码:77004397—1

  负责人:翟桂武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依法向我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变更大柳塔煤矿生产规模,2006年煤炭(大柳塔井和活鸡兔井)生产规模由原来的860万吨/年扩大到2100万吨/年,洗煤厂由原来的1200万吨/年扩大到2200万吨/年;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0〕20号)及2010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原国家环保局《关于对〈神府东胜矿区一、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89)环监字第28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神华、中煤集团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批复》(发改运行〔2007〕471)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 “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10年5月27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5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0〕32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5月27日《关于对大柳塔煤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复函》(神东〔2010〕年220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大柳塔煤矿擅自扩大产能的部分停止生产,处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大柳塔煤矿擅自扩大产能的部分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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