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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0-08-06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0-08-06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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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8135

  组织机构代码:72750779-3

  法定代表人:张祥青

  地址:津南区葛沽镇冶金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你公司一座1200立方米高炉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09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1月正式投产。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7月20日《关于对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报告》(华北环督发〔2010〕58号)及2010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前向我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我部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令改正 违法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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