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000001117
组织机构代码:74010538—5
负责人:任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乌兰村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1994年原国家环保局环评批复金宝屯煤矿的生产规模为120万吨/年,2004年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金宝屯煤矿2007年实际生产规模达到240万吨/年。对于新增的年产120万吨产能,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0〕18号)及2010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辽源矿务局金宝屯立井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监〔1994〕192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10年5月19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4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0〕19号)及《送达回执》、你单位2010年5月19日《关于接受环保行政处罚的复函》(辽矿金环保字〔2010〕年1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新增的年产120万吨产能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辽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