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0384734
组织机构代码:66562534-7
负责人:吴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18、19、20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你单位陕京三线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9年5月15日在陕西榆林开工建设,河北和山西段陆续开工;你单位于2009年12月向我部上报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尚未经我部批准,继续开工建设至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5月11日《关于陕京三线输气管道工程环境违法问题的报告》(华北环督发〔2010〕38号)及2010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09年4月1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京三线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山西境内违法建设检查情况的报告》(晋环发〔2010〕132号)和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陕京三线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恢复开工建设。
你单位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我部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令改正 违法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