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电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93582
组织机构代码:61810579—5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
东莞虎门电厂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厂要求举行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12月现场调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手续,于2004年5月技术改造时擅自建设3台燃油发电机组(2台60MW机组和1台180MW机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3台燃油发电机组分别于2005年1月、2月和7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12月11日《关于呈报〈虎门电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函》及2009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厂2004年技术改造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2月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10年2月10日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2010年2月26日通知你厂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10年3月18日在广州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厂代理人保山、叶东乐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厂听证会意见,你厂认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三同时”制度规定,请求免除或减轻罚款,暂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理由有:一是负责虎门、长安、厚街等镇的供电,一旦停止生产将影响东莞市的用电安全和居民生活。二是东莞市环保局2005年已经发文同意你厂恢复发电,致使新股东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以“债转股”接手虎门电厂时,误以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已经环评批复同意,该项目环保手续合法。三是近期西南地区大旱,西电紧张影响了东莞市的电力供应。四是东莞市作为第十一届亚运会的分赛区,用电需求量将增大,如果停止发电将对亚运会造成一定影响。五是在2008年“特大冰雪灾害”和“奥运保电”期间,你厂响应政府号召高油价亏损发电,目前经营困难,一直亏损。经研究,我部认为你厂听证会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经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核实,我部对“停止生产将影响东莞市的用电安全和居民生活以及亚运会用电保障”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2月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0〕4号)及《送达回执》、2010年2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10〕8号)及《送达回执》、2010年3月18日《听证笔录》和你厂2010年2月10日《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停止发电将影响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生产”缓期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厂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2010年12月31日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依法允许你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令改正 违法 决定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