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建设的贵州毕节民用机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于2009年10月擅自进行机场试验段工程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贵州毕节民用机场工程停止建设,在未取得我部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通知
抄送: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毕节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