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矿石码头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你公司即于2010年2月23—25日擅自开工进行了回填施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矿石码头工程停止建设。在未取得我部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通知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