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电厂:
经查,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04年5月擅自建设3台燃油发电机组(2台60MW机组和1台180MW机组)。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责令你厂3台燃油发电机组(2台60MW机组和1台180MW机组)在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电力发展规划项目后尽快按程序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 改正 通知
抄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