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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2009-12-3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09-12-3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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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于200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08年12月擅自投入生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于2010年1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 改正 通知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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