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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要求
严格火电项目审批程序 强化火电机组达标监督管理

2004-06-09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4-06-09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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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火电项目,制订现有机组达标排放方案,强化对火电机组达标的监督管理。

  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自2005年1月1日起,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火电机组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实施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机组所属企业的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通知》要求对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高效除尘器和低氮燃烧或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需要预留烟气脱硫场地或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的项目应保证预留场地、空间落实到位;对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超过《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制订和实施达标排放方案,并严格按“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已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火电机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2005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排放限值列出超标的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监督相关企业制定超标机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通知》强调,对2005年1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火电厂,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超标情况,采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更新除尘器或改装低氮燃烧装置等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此外,2008年1月1日以前,所有火电机组均应安装符合《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控仪器,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新闻通稿55号》

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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