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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要求
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2004-06-07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4-06-07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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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这是记者刚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的消息。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在各地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中,许多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搬出城镇中心,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近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因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在对迁出企业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后,须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监测评价报告要对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勘探、监测方案,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新闻通稿53号》

相关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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