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得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重复计收
私营企业可参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
记者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为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国家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变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国家确立了这一制度。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据“通知”,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也可由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应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通知”同时指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部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同时,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与规模。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新闻通稿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