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社会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电子电气设备废弃量迅速增长并造成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要求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促进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公告”提出,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和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公告”指出,产生含废弃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危险废物的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电子类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
“公告”强调,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装置处理电子废物。禁止以露天或简易冲天炉焚烧、简易酸浸等方式从电子废物中提取金属。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
“公告”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公告”最后指出,各地环保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有计划、分步骤淘汰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等对环境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使用;鼓励有利于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产品设计和包装。
《新闻通稿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