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编制了“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计划”共确定了1590个项目,总投资1234亿元。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截污导流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流域综合治理、引水工程等。
“计划”的总目标是,到2005年,在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不断流的情况下,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达标。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辽河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巢湖水质有所改善,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滇池流域要基本控制住水质恶化的趋势。
根据国务院批复,“计划”是“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流域内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有关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主要在各省市人民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
国务院批复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国家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内的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国务院批复指出,“十五”期间,“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有关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应给予贴息补助。流域内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 新闻通稿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