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榆横电厂项目一期工程(2×6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未向环保部门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08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榆横电厂项目一期工程(2×6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停止建设,于2009年5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复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改正 通知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