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旱地农业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娟玲
详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农科北路64号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旱地农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辐射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中心的旧辐照装置于2008年4月11日由于违规操作发生辐照事故,导致五人受到钴-60辐射,其中一人死亡,四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农科院钴-60辐照事故的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及《军事医学科学院“4.11”辐射事故伤员救治情况简报》(第1期~第16期)为证。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08年12月3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中心未向我部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8年12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8〕66号)、2008年12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二十万元;
(二)吊销你中心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晋卫监放证字〔2003〕第0092号)。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中心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晋卫监放证字〔2003〕第0092号)上交至我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行政处罚 决定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