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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2007-07-04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7-07-04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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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环法〔2007〕22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

    丁锡娟等9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我局撤销浙江省环保局《关于杭州220kv甘露等两个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辐〔2005〕129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发送你公司。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答辩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特此告知。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复议 告知 通知

抄送:浙江省环保局,丁锡娟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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