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5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环法〔2007〕4号
杭州三星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43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 2007年3月2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复议 终止 通知 抄送: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富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