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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芬等45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6-10-19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6-10-19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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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环法〔2006〕35号



王彩芬等45人:

    申请人:王彩芬等45人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壕村

    被申请人: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秉杰局长 

    王彩芬等45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我局责令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排污、造成的地下水和农田土地污染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处理,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复议申请后,我局通知辽宁省环保局提交了复议答复书,并将复议答复书发送申请人征求了意见。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辽宁省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排污、造成的地下水和农田土地污染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处理。理由如下:

    (一)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废水造成地下水和农田污染。

    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壕村的村内居民区,生产经营范围是:无铁硅酸钠、油墨制造、甲苯、异丙醇、溶剂油销售、复合膜粘合剂制造。该企业将大量的废旧化工原料和废水残渣排放在村里、路边、农田、造成地下水被严重污染。

    王彩芬家井水漂着厚厚的一层油类物质,并有刺鼻的气味,她母亲饮用后双眼朦胧、全身不适。地下水浇灌菜地后致使蔬菜大面积腐烂,去年几乎全部绝产。因农田被污染不能种植,今年损失4万多元。村里其他村民家中的蔬菜也遭受了同样的损失。

    附近居民经常在夜间睡觉时被刺鼻的浓烟呛醒,有时灰尘飘落到窗前还带着火星。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排在工厂院内的大坑中,其他固体废物倒在露天垃圾场和野外。

    (二)申请人已经向当地区、市、省环保局举报,但结果不了了之。2006年5月8日,申请人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报了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要求调查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垃圾对土地的污染,并要求对井水、地下水、农田、人身进行检测,要求工厂搬迁。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后转交辽宁省环保局办理。但三个月过去了,辽宁省环保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经多次催办至今既不调查也不书面答复。

    综上,申请人认为:辽宁省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特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辽宁省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依法调查取证处理。

    二、辽宁省环保局的主要答辩意见和理由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辽宁省环保局认为已经严格依法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申请人有关该局行政不作为的复议请求不当,举证不实,请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一)辽宁省环保局未曾接待过王彩芬等45名村民的集体信访,不存在对群访案件不作为问题。

    2006年3月8日,辽宁省环保局接到王素华的来信,要求查处江山化工厂油污染地下水及影响蔬菜大棚中西红柿生产问题。2006年4月12日,王素华等2人来辽宁省环保局走访,要求查处江山化工厂污染地下水及农田问题。2006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环访交字〔2006〕4号信访事项交办单,告知王彩芬等3人于5月18日到环保总局走访,要求查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空气、地下水、农作物污染及人身伤害问题。除前述来信、来访外,从未发生举报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超过5人走访或联名举报的群访案件,因此,辽宁省环保局不存在对45名村民联名的群访案件的不作为问题。

    (二)辽宁省环保局已依法对信访投诉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进行了查处,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1、已依法要求锦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了信访案件。

    2006年3月8日,王素华以信函形式向辽宁省环保局投诉,称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向厂内渗坑倾倒刷油罐的废水,造成其家井水污染,无法饮用,并致使农作物减产,无法种植其他农作物,要求查处。

    按照《信访条例》及《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辽宁省环保局立即将此信访事项转交锦州市环保局查处。锦州市环保局于2006年3月28日就此事的查处情况向辽宁省环保局做了报告,并随信附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对此信访事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锦州市环保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出的《监测报告》(锦环监技〔2006〕8号)各一份。

    据报告,2005年9月7日,王素华、李文成夫妇到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上访后,太和区环保局两次到江山化工公司突击检查,两次到信访人家中了解情况,并在2005年11月21日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在信访人家的井水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建议信访人将井水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要求江山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同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在30日内向锦州市环保局提出复查。

    2006年1月9日,王素华到锦州市环保局申请复查,虽然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要求已经超出《信访条例》规定的30日的期限,但本着为信访人负责的态度,锦州市环保局同意进行重新调查,四次到企业调查取证,取样监测,同时两次到信访人及其邻居家进行现场勘察,发现信访人家的大棚根本没有种植任何作物,故无法确定农作物是否受到污染;2006年2月5日,锦州市环保局给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在复查意见书中,明确说明,通过监测,信访人反映的江山化工公司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信访人提出的赔偿农作物经济损失要求,因无直接证据,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该复查意见,可在30日内向辽宁省环保局提出复核。王素华在3月8日的来信中并未提出复核要求并依法提供《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不能认定为申请复核,辽宁省环保局已按正常信访案件转交锦州市环保局办理。2006年4月12日,王素华等二人到辽宁省环保局走访,要求辽宁省环保局进行复核,并提供了《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评价报告》(锦环水〔2005〕第070号),辽宁省环保局当即告知信访人,由于锦州市环保局在2006年2月5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中,要求信访人在30日内向辽宁省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但信访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复核要求,因此,辽宁省环保局对其复核要求不予受理。

    2、辽宁省环保局直接核实了污染问题。

    2006年5月30日,辽宁省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办的王彩芬反映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废气、废渣污染问题的信访事项转办单。

    2006年6月2日,辽宁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到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在现场通过电话向信访人了解了该公司的生产情况,并告知信访人,按照为信访人保密的要求,不能在现场与其见面,信访人表示同意。因该厂当日未生产、未能对排污口进行检测;但本着对信访人负责的态度,为排查环境隐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残留的生产废水、厂区内堆放的废渣进行了取样分析,未发现总局转来信访件中反映的甲苯、异丙醇等特征污染物。另外,锦州市环保局已在2006年1月20日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口进行检测,证明挥发酚达标排放。通过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工艺等情况的了解,认为该公司的生产不足以造成锦州市疾控中心2005年在井水检测中发现的挥发酚、浑浊度超标问题。辽宁省环保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直接堆放在厂院内,生产冷却水直接排放等,对此,辽宁省环保局当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产整顿,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2006年6月19日,辽宁省环保局将有关调查结果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报告。

    同时,辽宁省环保局给信访人出具了《关于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书》,并于2006年6月12日、6月26日、8月23日,分别四次告知信访人其反映的江山化工公司污染情况与事实不符,并要求其到省环保局领取答复书(证据见辽宁省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王素华通话话单)。关于经济赔偿问题,因无直接证据,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信访人至今也未到我局领取此答复书;由于信访人不告知详细通讯地址,无法邮寄送达。近期我局还将与相关部门沟通,设法再次送达答复书。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等情况的说明。

    经查,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1996年5月建厂,相关环保手续齐全,企业主要产品为无铁硅酸钠,在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废气产生,只有少量生活污水和车间冲洗水外排;2003年4月,该公司拟对锦州市攀钢集团锦州钛业有限公司产生的氯化废盐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但因生产废盐的原料供应不正常,生产不稳定,于2004年11月全面停产;该公司的产品中不存在有机类物质,其产生的废渣为无机盐类,不属危险废物,在该公司自己的渣场存放。2006年6月2日,在辽宁省环保局的检查过程中,因存在与信访人反映问题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环境违法问题,被现场要求停产整顿。

    信访人提出的其自家井水中有厚厚一层油类物质,并有刺鼻气味,经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异常现象,由信访人提供的《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评价报告》(锦环水〔2005〕第070号)也表明:在对井水进行的十六项检测项目中,只有浑浊度和挥发酚类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挥发酚类检测结果为0.003 mg/L (标准为0.002mg/L);而经辽宁省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06年1月20日监测,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生水废水中挥发酚达标排放,因此该公司的排污不足以造成井水中挥发酚超标。

    信访人提出的其母亲在饮用井水后,双眼朦胧,全身不适及村民李文章因被该企业污染,患毒性神经性皮炎等症状,经调查,北壕村中没有叫李文章的村民,信访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村民是否有此类疾病,同时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此类疾病是因该企业污染所致;关于信访人所述的农作物被污染腐烂,造成经济损失问题,信访人同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农作物因污染受到损失及损失额度。为此,锦州市环保局已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裁决。

    辽宁省环保局自2006年3月8日接到信访人投诉后,一直高度重视此事,积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工作结果告知信访人,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了国家环保总局,因此不存在信访人所述的辽宁省环保局不调查处理的情况。

    三、我局认定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3年4月,锦州市环保局审查批准了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废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意该项目建设。同时要求:“必须按环评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运回的废渣要集中存放在储池(罐)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烘干后的沉淀废渣与过滤产生的废渣要置于密闭库房内”。

    2005年9月7日,王素华、李文成到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上访,反映江山化工公司污染问题。11月21日,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经查看信访人家的井水未发现异常情况,建议信访人将井水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要求江山化工厂严禁废液外倒、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请在30日内向锦州市环保局提出复查。

    2006年1月9日,王素华申请复查。2月5日,锦州市环保局给王素华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提出了如下复查意见:(1)经采样监测,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对信访人提出的赔偿棚菜经济损失要求,因无直接证据,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3)要求太和区环保局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加强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同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本复查意见,请在30日内向辽宁省环保局提出复核。

    2006年3月8日,王素华致函辽宁省环保局,反映江山化工厂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自家井水污染和农作物减产。同日,辽宁省环保局将信访材料转交锦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3月28日,锦州市环保局以《关于“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2006年4月1日,王素华致函辽宁省环保局,反映江山化工厂刷油罐废水污染自家井水、造成农作物减产损失的问题。

    2006年5月18日,王彩芬等3人到国家环保总局上访,反映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空气和地下水,造成农作物腐烂的经济损失。5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将信访材料转交辽宁省环保局调查处理,并要求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6月2日,辽宁省环保局派员到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6年6月6日委托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生产工艺排水、废渣进行了监测。调查和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废水中石油类物质和COD超标、废渣浸出液的pH值超标,未检出申请人所反映的甲苯、异丙醇。同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冷却水直接外排、泄漏的机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针对发现的问题,辽宁省环保局提出了下步工作意见:该公司立即停产整顿;要求锦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06年9月12日,辽宁省环保局将《关于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书》送达王素华,遭到拒绝签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03年4月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废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锦州市环保局批复意见

    2、锦州市太和区环保局2005年11月21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3、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06年1月20日《监测报告》(锦环监技〔2006〕8号)

    4、锦州市环保局2006年2月5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锦环信查字〔2006〕001号)

    5、王素华2006年3月8日致辽宁省环保局函

    6、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3月8日环境信访事项呈报单(省环〔2006年52号〕)

    7、辽宁省环境保护局2006年3月8日信访转办单(辽环信〔2006052〕号)

            8、锦州市环保局2006年3月28日《关于“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9、王素华2006年4月1日致辽宁省环保局函

    10、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4月12日环境信访事项登记表(省环〔2006年71号〕)

    11、王彩芬等45人2006年5月18日致国家环保总局函(《关于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严重环境污染案件的申诉举报材料》)

    12、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5月22日《信访事项交办单》(环访交字〔2006〕4号)

    13、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14、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06年6月8日《分析结果报告单》(辽环监(临)字2006第029号)

    15、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6月9日致王素华《关于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书》

    16、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6月19日《关于辽宁省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查处报告》

    17、辽宁省环保局2006年9月12日《文书送达回执》。

    我局认为:

    (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造成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据此,辽宁省环保局依法负有对申请人所反映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二)辽宁省环保局已经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废水、废渣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监测。但没有证据表明辽宁省环保局对调查中发现的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冷却水直接外排、泄漏的机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处理决定,也没有证据表明辽宁省环保局将案件材料移交当地市、区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山化工有限公司废盐综合利用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其配套环保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同意。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  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辽宁省环保局在调查核实后应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辽宁省环保局虽然于2006年6月9日制作了致王素华的《关于锦州市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答复书》,但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并未送达当事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改正。鉴于辽宁省环保局于2006年9月12日已自行改正,将信访处理答复书送达当事人,可以认定。

(五)关于污染赔偿问题,申请人依法可请求当地环保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依法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责令辽宁省环保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或者书面移交当地市、区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二)责令辽宁省环保局督促锦州市环保局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王彩芬等45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决定

抄送:辽宁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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