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环法〔2006〕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孔祥仁等82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我局责令你局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局,请你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答辩 通知
抄送:孔祥仁等82人。
主题词:环保 复议 答辩 通知
抄送:孔祥仁等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