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6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孔祥仁等82人:
我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环法〔2005〕27号)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撤销。
为此,我局对你们要求我局责令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重新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你们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受理 通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