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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8-09-0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08-09-0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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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我部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燃煤锅炉SO2排放浓度为3377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1430mg/m3)1倍多,违反了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第二十条“燃煤锅炉尾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证条件,即“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和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将由我部暂扣或者吊销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改正 通知

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怀化市环境保护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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