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孙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为造纸生产配套建设的蒸汽余热发电项目未向环保部门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于2006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改正 通知
抄送: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富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