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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12-01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5-12-01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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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圣龙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建设镇银河桥东

      邮政编码:314011

      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擅自并网发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5〕3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查询问笔录》

      ——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8日《关于龙源公司自备热电站的情况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5年9月25日《关于移送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编号:2005—23)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2005年9月2日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200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5〕3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指定的代收机构。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决定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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