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4年5月建设完成热电联产项目的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擅自并网发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亦可以书面方式向我局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方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 6169
传真:(010)6655 6155
特此告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听证 告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