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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5-11-03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5-11-03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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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4年5月建设完成热电联产项目的35吨/小时锅炉和6000千瓦抽凝机组,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擅自并网发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亦可以书面方式向我局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听证,须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方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 6169

  传真:(010)6655 6155

  特此告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听证 告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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