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法〔2005〕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一、有关法律要求和你厅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经调查,你厅“丹东至拉萨国道磴口—巴拉贡段公路(含磴口黄河大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并已经投入使用。
你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厅丹东至拉萨国道磴口—巴拉贡段公路(含磴口黄河大桥)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厅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你厅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厅放弃听证要求。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51774
传真:(010)66151774
特此告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听证 告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巴彦淖尔盟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