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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05-01-24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5-01-24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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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法〔2005〕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一、有关法律要求和你公司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12600MW)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公司“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12600MW)工程项目”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5 1774

  传真:(010)6615 1774

  特此告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告知

  抄送: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宜宾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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