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安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铜山乡 邮政编码:247115 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于2004年3月24日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我局对该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4500吨/日水泥熟料示范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4.5亿元。2002年6月7日,我局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在批复文件中要求,该项目的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的规定,该项目熟料皮带廊穿越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其噪声必须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的Ⅰ类标准。 2002年10月,该项目水泥生产线投入生产。2003年6月11—17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监测结论表明,厂界噪声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 2003年10月21日,我局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验改字〔2003〕001号),责令你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迄今为止,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6月7日《关于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吨/日水泥熟料示范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 环审〔2002〕150号) ——你公司2003年2月15日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3年9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03〕第04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3年10月21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验改字〔2003〕001号) ——你公司2003年12月18日《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治理问题的请示》(安海政〔2003〕79号) ——你公司2004年1月13日《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噪声限期治理请求延期的请示》(安海政〔2004〕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4年1月20日《关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噪声限期治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4〕31号) ——2004年1月8日你公司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灰石廊道和粘土堆棚东侧受噪声影响较大的32户村民的《搬迁协议》 ——你公司2004年3月24日《听证会汇报材料》 ——2004年3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4500吨/日水泥熟料示范线工程停止生产。 2、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财政部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帐号: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噪声治理工程已于2004年1月20日开始施工建设,噪声治理工程从施工建设到完全发挥作用确需一段时间,故“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缓期至2004年4月30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和池州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 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如果噪声治理工程完成且噪声排放达到规定要求,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如果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4500吨/日水泥熟料示范线工程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04年4月30日验收仍不合格,我局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该项目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处罚 决定
抄 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池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