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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陆丰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培养方案的复函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同意陆丰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培养方案的请示》(中广核〔2014〕137号)收悉。我局认为在与运行核动力厂相同岗位操纵人员获得同等授权、承担同等安全责任的前提下,新建核动力厂可以通过人员挂职方式委托运行核动力厂培养操纵人员,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陆丰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培养方案。
你公司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多个核电基地在培养操纵人员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报送方案开展操纵人员培养工作,并保证委托培养操纵人员的培训、运行值班记录等相关文件真实完整、有案可查,确保陆丰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具备法规要求的运行经历等条件。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6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