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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京城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法人代表及单位住所变更的复函
北京京城环保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京城环保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备案单位住所地址变更的申请》(京环请〔2011〕0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变更单位住所后,未及时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司提出批评,并要求你公司加强核安全法规的学习。
二、你公司住所的变更未影响相关核级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鉴于此,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17号”变更为“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08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变更 复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