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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P1000项目空气储罐制造事宜的复函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AP1000项目MS23 VES空气储罐制造事宜的请示报告》(海陆〔2010〕公司字第1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 依据三门项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分级规定和我局核安全管理要求,空气储罐设备中空气储罐与空气储罐支承件均为核安全三级。
二、你公司目前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未能覆盖空气储罐支承件。
三、你公司联合投标方韩国NK公司尚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制造 复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核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