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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同意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复函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更名申请》(攀成钢铁〔2010〕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是我局持证单位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后成立的新公司,虽然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维持了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制造能力,但原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存在,且上述变更情况不符合条例中关于许可证名称变更的规定。因此,我局不予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申请。
二、如果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欲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相关活动,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鉴于上述变更,我局决定注销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相关活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变更 复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