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基地流出物放射性排放量的通知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请示》(中核运行环应发〔2015〕310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现对秦山核电基地流出物中放射性排放总量年度值批复如下:
气态流出物放射性核素排放量:
惰性气体2.40E+15Bq
碘8.00E+10Bq
粒子 2.00E+11Bq
碳14 5.10E+12Bq
气态氚 7.08E+14Bq
液态流出物放射性核素排放量:
液态氚 8.04E+14Bq
碳14 6.00E+11Bq
其余核素 2.00E+11Bq
重水堆其余核素(除氚外)2.88E+11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中放射性排放量申请值进行重新优化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