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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度排放申请值优化的批复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度排放申请值优化的函》(苏核发〔2016〕305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现对田湾核电站1、2号两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年度申请值批复如下:
气态放射性流出物:
惰性气体7.63E+13Bq
碘3.7E+8Bq
粒子1.2E+8Bq
气态氚6.4E+12Bq
碳146E+11Bq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
液态氚6.6E+13Bq
碳143E+10Bq
其余核素7.4E+9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重新优化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9月14日
抄送: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