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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核电厂1、2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东陆丰核电一期工程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广核陆〔2013〕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广东陆丰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广东省汕尾市辖陆丰市碣石镇,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经审查,针对拟建堆型和机组数量,在厂址方面未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你公司在开展1、2号核电机组建设准备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承诺,并跟踪厂址条件变化情况,如发现与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6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