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注销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的通知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宝钢特钢函〔2013〕2号)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销宝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函》(宝钢股份函〔2013〕1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特钢事业部,从事特钢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研发,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许可证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宝钢特钢有限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14号),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注销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2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14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5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