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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请示》(中电投山核安质〔2012〕245号)及其附件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海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辖海阳市留格庄,属于原厂址的扩建工程,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经审查,针对拟建堆型和数量,未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厂址方面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你公司在开展相应规模和堆型的核电机组建设所需的准备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各项承诺。在后续工作中,如发现与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