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设备制造集团公司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管理优势,逐步建立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能力,我局拟将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纳入许可管理,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定了《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见附件)。
鉴于你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已取得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我局同意在你公司开展为期二年的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保证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并制定相应管理程序报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可与各子公司共同与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并负责项目执行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你公司的上述活动,不减轻也不转移各子公司应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
三、你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认真履行报告制度,并接受我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请相关单位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修订完善《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并适时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1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阿海珐核泵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集团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