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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北方重工质安发〔2010〕1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0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0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颁发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