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清核请〔2010〕26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延续你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并向你院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17号),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
你院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设备 许可证 延续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17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
单位住所:北京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能科楼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的延续申请,并颁发此证。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
附表: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核设施 |
设备名称 |
核安全 级别 |
设计活动范围及 完成形式 |
设计活 动场所 |
备注 |
高温 气冷堆 |
反应堆压力容器、稳压器 |
1级 |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核设施系统功能要求,确定设备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核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的总体要求。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设备技术规格书为依据,完成该设备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 |
北京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能科楼 |
主要分包项目: 1、 辐照试验 2、抗震试验 |
蒸汽发生器、 热交换器 |
1、2、3级 | ||||
管道 |
1、2、3级 | ||||
堆内构件 |
3级 | ||||
控制棒 驱动机构 |
1、3级 | ||||
支承件(设备支承和阻尼器) |
1、2、3级 | ||||
泵类 |
2、3级 |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核设施系统功能要求,确定设备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核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的总体要求。 | |||
阀门类 |
1、2、3级 | ||||
低温 供热堆 |
反应堆压力容器、稳压器 |
1级 |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核设施系统功能要求,确定设备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核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的总体要求。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设备技术规格书为依据,完成该设备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 |
北京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能科楼 |
主要分包项目: 1、辐照试验 2、抗震试验 |
主热交换器、其他热交换器 |
1、2、3级 | ||||
管道 |
1、2、3级 | ||||
堆内构件 |
3级 | ||||
控制棒驱动机构 |
1、3级 | ||||
支承件(设备支承和阻尼器) |
1、2、3级 | ||||
低温 供热堆 |
泵类 |
1、2、3级 |
根据营运单位给出的核设施系统功能要求,确定设备技术规格书,包括对核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的总体要求。 |
北京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能科楼 |
主要分包项目: 1、辐照试验 2、抗震试验 |
阀门类 |
1、2、3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