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1#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3〕103号)、《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13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二号机组试运行情况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当《运行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报我局批准。
你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 运行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浙江省环保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附件一: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11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王敏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1年10月8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我局提交临界申请,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我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我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我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我局批准。
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我局查阅。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需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定期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我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我局备案。
十四、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退役以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我局审查批准。
十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尽快按照0.1的累积损伤系数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高能管道假想破口位置的评价准则,以进一步审核原计算报告,并将结果提交我局。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向我局提交现实、合理、可行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主给水隔离方案供审查,并尽快推动该主给水可靠隔离方案的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核辅助管道焊缝及及主蒸汽管道护板支撑焊缝潜在缺陷的问题。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飞机靶场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问题。
附件二: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12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王敏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4年1月28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核电厂装料运行之日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我局将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不得继续运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我局审查认可。以后每十年的年底前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我局提交临界申请,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我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假设和对设备可靠性的预期。
十一、凡影响到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我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我局批准。有要求时,任何其他修改也必须事先报送我局批准。
十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第二核电厂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第二核电厂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这些大纲和规程必须可供我局查阅。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需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定期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我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并缓解核事故发生所致的后果;同时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储存、运输、后处理之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我局备案。
十四、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退役以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尽早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财政安排),并必须尽早将编制的退役安排报我局审查批准。
十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尽快按照0.1的累积损伤系数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高能管道假想破口位置的评价准则,以进一步审核原计算报告,并将结果提交我局。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向我局提交现实、合理、可行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主给水隔离方案供审查,并应尽快推动该主给水可靠隔离方案的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经验反馈,加强老化管理,不断完善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缝和主蒸汽管道护板焊缝缺陷的在役检查和评价手段,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飞机靶场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