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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工作审查意见书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请示》(辽红核〔2010〕28号)收悉。经审查,有关意见如下: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东岗村,属于在原厂址的扩建工程,为两台百万千瓦级二代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机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核电厂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厂址选择 审查意见书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