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渤船重质〔2008〕357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22号)。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颁发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
附件: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2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宝
单 位 住 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2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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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堆 堆型、功率 |
设备 品种/名称 |
核安全级别 |
主要关键工艺 |
制造活动范围 及完成形式 |
活动场所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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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千瓦级 压水堆核电站 |
主管道 (锻造) |
1级 |
弯制、 最终机加工 |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
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2号 |
1. 主要外购项目:钢锭 2.主要分包项目:锻造、热处理 3.主管道的锻造和热处理工序必须由持有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完成,其中锻造分包单位的许可锻造重量应满足主管道锻造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