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请示》(桂防核〔2009〕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建设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核安全中心。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13号
项 目: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锡波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建造(包括核安全设备)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五、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六、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七、发放建造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
(一)2010年12月底前提交以下资料:
1、除核岛以外的其他抗震Ι类构筑物主要包括联合泵站(PX)和抗震Ι类廊道和水工构筑物的地基条件确认和结构分析报告。
2、提交解决地震仪表设置的方案。
3、说明主控室可居留区域维持正压的能力及验证方案。
(二)2012年6月底前提交乏燃料贮存的临界分析报告。
(三)在一号机组首次装料前必须完成为期两年的环境放射性本地辐射水平的调查。
(四)尽早考虑制订辐射防护大纲、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
八、我局将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活动中的关键工序设控制点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你公司未经我局同意释放控制点,不得继续下一阶段相关工作。设立控制点的关键工序为:安全壳穹顶吊装前、冷态功能试验(CFT)开始前、一号机组首炉核燃料运抵现场前和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
九、你公司应接受我局及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