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对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搬迁至无锡市胡埭镇工业园,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在新厂址从事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从事的25兆帕核级碳钢法兰制造活动超出其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0号)的许可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给予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通报批评,限其立即改正。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我局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须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单位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须按照法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各持证单位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得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三、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工程公司须对持证单位的许可范围进行审查,不得委托持证单位从事其许可范围以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通报批评 通知
抄送: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