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29号建议的答复
吴晓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环评法》中‘未批先建处罚’的司法解释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诚如您所言,本次修改虽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从“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罚款所依据的基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计算标准不够明确,给行政部门执法带来困惑,亟需予以明确。
我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赞同您的建议,认为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相应程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我部也将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并按照立法机关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立法解释工作。
针对该问题,我部开展了一些调研工作。近期已组织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北京市环保局、南通市环保局等单位,就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2017年2月10日,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基本思路,并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各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争取早日印发各地。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并公布,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