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21号建议的答复
周奕丰等26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汽车尾气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和质检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据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800万辆,已经连续八年稳居世界首位,机动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2.79亿辆增加至3亿辆,增长7.5%;汽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1.61亿辆快速增加至1.84亿辆,增长14.3%。据估算,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计算)达4472.5万吨,是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至关重要。
一、关于建立旧车管理的新法规,建立严格执法制度
诚如您们所述,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对机动车减排具有关键作用。为此,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克服缺乏激励政策引导、地方补贴力度不够、易引发社会矛盾等困难,2016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80余万辆,其中黄标车近200万辆;2014年至2016年三年合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000余万辆,均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二是通过环保检验和监督抽测等手段及时发现超标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2016年全国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汽车共有15424.3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83.7%,北京、天津、河北等27个省109个城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各省(区、市)每年开展停放地、维修地抽测和遥感监测车辆超过1500万辆。三是严厉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积极推进“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执法监管体系。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放检测(包括定期检验、遥感监测、停放地抽测等)超标车辆信息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交管局在交通违章处罚系统中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6063),自今年5月1日起,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实施处罚。四是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力度。2016年6月,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采取随机选取检验机构、不打招呼、直赴现场的方式,对山东、广东等6省的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约谈,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上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累计超过4500家次,发现违规检验机构513家,对其中212家进行停业整治,累计处罚722.5万元。五是积极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维修制度。与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立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维修档案制度;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满足尾气维护条件的维修机构名单,纳入维修机构诚信管理;积极推进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车辆维修数据共享。六是积极推进处罚与管理同步。我部积极推进建设国家、省级、市级三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联网平台,将超标车辆信息与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推进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公安处罚、环保取证、交通维修”的在用车环境执法体系,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配合推进I/M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多部门共同形成合力,确保在用车达标上路行驶。
二、关于建立路面测试标准,研发简易移动检测设备
为提高路检路查的效率,我部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研究建设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等。在遥感设备安装使用方面,我部下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支持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安装配置200套垂直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30台移动式遥感监测车辆;制定《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遥感检测法)》和《汽车遥感监测系统及联网规范》,即将发布。北京、天津等市探索利用遥感监测结果处罚超标排放车辆,南京、佛山等市通过监控平台对冒黑烟车辆实施处罚。在路边监测站(点)方面,我部将研究加快建设以微型路边空气监测站(点)为基础的道路空气环境监测网络,城市间及时通报路边空气质量超标情况,针对性的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利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对超标车上路行驶的执法效率;引导科技部门,尽快研发机动车尾气简易移动检测设备,并推动质检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标准。
三、建立全新的管理流程或新秩序
为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水平,我部不断创新,推进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取消新生产车型环保型式核准,建立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新车环境管理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自主免费在平台公开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供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免费查询使用,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截至5月31日,共有828家机动车生产企业30489个车型进行了信息公开。依法改革在用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将环保检验作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前置条件,实现“两标”合一;同时私人小型车辆新登记注册后六年内免于上线检验,提高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效力,方便了群众。配合质检总局初步建立以环保达标为核心的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制度。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初步形成。二是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截至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份已实现三级联网。各地已有2409个检测机构、7585条检测线与国家平台联网,今年底其余2435个检测机构也将实现三级联网。新车检验机构定型检验已实现在线视频监控和检测数据传输。三是鼓励开展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我部要求在有条件的地级市,可在充分研究分析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方式推广在用机动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等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工作,进一步强化在用车排放管理。四是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广新能源汽车。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积极支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发生产。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构建以全面信息公开为中心、严格排放标准为引领、大数据互联共享为支撑、严格执法监督为保障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逐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四、关于大力开展基础催化材料的研发工作
诚如您们所述,三元催化器对汽车尾气减排具有关键作用。我部为确保上路行驶车辆达标排放,联合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逐步提高催化转化器技术指标要求。目前,汽车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逐步提高,已从国一、国二和国三阶段的8万公里或5年,提高到国五阶段的16万公里;已经发布的轻型车国六标准中,6a阶段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与国五阶段相同,6b阶段则达到了20万公里。二是启动三元催化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研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8项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等涉及新能源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均已作为CCC认证依据标准。2014年,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质检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建立一体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联合管理机制,适时将尾气处理的关键部件“三元催化器”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范围。针对上述要求,质检总局已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三元催化器”强制性认证可行性研究。三是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三元催化器强制更换工作。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要求各地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1月,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两年以上的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完成8000辆使用两年以上的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的工作。自2016年9月启动该项工作至今,北京市累计为5万辆出租车更换了“三元催化器”。四是机动车尾气相关催化材料研发工作已启动。科技部认为,我国机动车尾气净化核心技术已实现创新突破和产业升级,已研发出三效催化转化器、NOx选择性还原催化转化器和颗粒物捕集器,形成了多项技术联用,支撑了我国机动车从国一排放标准到国五排放标准的升级。
下一步,科技部将加大投入,挖掘稀土元素在汽车尾气催化净化领域的应用潜力,研究开发高效的稀土尾气净化剂;质检总局将继续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三元催化器”等产品认证技术研究,为适时将该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做好准备,用产品认证手段确保配件市场催化剂产品质量,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更换的“三元催化器”符合标准要求。我部将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营运车辆强制更换汽车催化转化器相关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与交通运输部门维修信息联网,对多次维修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予以强制更换催化转化器。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